【案情】
犯罪嫌疑人夜晚进入他人住宅,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屋主回家,发现被盗。犯罪嫌疑人因害怕被发现,便将已窃得的数百元现金扔出屋外,自己仍躲藏于屋内。后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涉案现金经现场勘查发现。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系盗窃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系盗窃未遂。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其一,纸质货币一般应统一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为保障货币的流通机能,对货币所有权的取得一般适用占有即所有的特殊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认为,在入户盗窃未遂的情况下,存在货币到手即是既遂的例外。尽管民法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并不完全一致,对占有制度的规定具有不同的功能追求,但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受法秩序统一性制约,刑法上的占有需要考虑民法占有的含义。笔者认为,在盗窃犯罪中,行为人窃得现金,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盖因该民法原则从一般规范的角度排除了被害人对涉案现金的所有权,当然否认了被害人对涉案现金的占有,同时承认了行为人对涉案现金的所有权,可视为行为人利用该民法规范侵夺了被害人原先建立的对涉案现金的占有状态,建立了新的、排他性的占有关系。基于上述分析,行为人窃得现金的盗窃犯罪中,应当将行为人取得现金视为既遂。
其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经控制涉案现金。控制说认为,盗窃既遂与未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盗窃财物为标准判断。行为人已实际控制、占有了被盗财物的为盗窃既遂;未实际控制、占有财物的为盗窃未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入户盗窃,窃得现金被发现后掷出屋外,即便不采前述货币到手即既遂的观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实现了对涉案现金的控制。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通过窃取、抛掷现金,排除了被害人对现金的控制与支配,即便抛掷位置与被害人住所相距不远,也使被害人丧失了对现金的占有。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抛掷现金至屋外,该现金的特征以及抛掷的方位、距离等具体情况仅有犯罪嫌疑人掌握,虽然现金非特定物,存在被害人自行发现或者第三人发现后占有的可能性,但考虑到案发时为夜晚、案发地相对孤立等因素,该现金被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发现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不能因犯罪嫌疑人对现金的控制力相对较弱而否定其实际控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