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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海安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28 字体:[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和波及我市的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对辐射事故的防控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施行);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5年3月1日);

(8)《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2月1日);

(9)《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06年出台,2015年修订);

(10)《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出台,2023年修订);

(11)《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1月20日);

(12)《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苏政办函〔2020〕37号);

(1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5月1日);

(14)《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2016年9月30日);

(15)《省政府办公厅360足球比分直播_365体育投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5号);

(16)《360足球比分直播_365体育投注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30号);

(17)《南通市政府办公室360足球比分直播_365体育投注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若干意见》(通政办发〔2014〕115号);

(18)《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修订版);

(19)《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修订版);

(20)《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1修订版);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

(2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

(24)《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26)《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安市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境外辐射事故;

4.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5.放射性预案丢失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1.4预案衔接

根据《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海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都做到了合理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

同时本预案与开发区、高新区、各医院、使用和生产辐射源企业的预案相衔接,各区镇、医疗单位、使用和生产辐射源企业发生辐射事故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同时,政府部门启动《海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5辐射源分级

经过前期调研,海安市辐射源主要分布在辖区内医疗系统和企业内,其中医疗系统主要为各区镇主要医院、牙科诊所和宠物医院,主要辐射源为Ⅱ类和Ⅲ类;企业主要分为使用单位和生产单位,主要使用和生产Ⅳ类和Ⅴ类辐射源。

1.6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等级。

1.6.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1.6.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6.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6.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伴生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7工作原则

1.7.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依法加强对辐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1.7.2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各区镇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按照事故性质和类别对区镇应急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援。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1.7.3加强联动,协同应对

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与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之间,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之间,生态环境、卫生、公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应加强联动和信息互通,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协同,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1.7.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强化辐射事故应急演练,配备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装备,努力提高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快速应对,科学决策,合理处置,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2组织体系

海安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和专家咨询组组成。

2.1领导机构

海安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时,市政府根据上级领导指示及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2.1.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区镇组成。

2.1.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认真落实省相关部门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对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贯彻执行海安市政府360足球比分直播_365体育投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积极配合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3.负责向市政府和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市政府和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4.根据上级领导指示,执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5.指导、督促区镇做好有关应急响应、处置工作,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区镇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6.指导区镇做好舆论引导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2.1.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挥部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辐射事故预防的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2)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的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地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参与全市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4)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积极配合上级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协助上级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对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开展辐射事故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定期组织全市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5)市应急监测站:负责辐射事故的现场监测和事故后的应急监测;协助公安系统对丢失辐射源的追查工作,和辐射源的收集处置工作等。

(5)市卫健委: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参与全市进行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6)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7)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为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和洗消处置工作,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认定。

(8)各区镇: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对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响应;落实、执行市政府的指示、指令。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本预案未规定该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作为辐射事故应急的常设办事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职责:

1.负责处理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3.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4.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

5.负责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6.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7.负责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2.3技术支持机构

南通市环境监测站为海安市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支持单位。海安市环境监测站主要起到协助配合作用,其主要职责为:协助上级环境监测站对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污染水平监测和采样分析工作,做好应急现场的辐射防护工作;协助上级环境监测站调查事故概况及所涉及的事项;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提出事故处置措施的建议。

2.4专家组

海安市目前主要依托上级辐射应急机构专家库,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逐渐建立核与辐射、公安、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库。事故发生后,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技术指导,提出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预警

3.1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市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放射源信息,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对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3.2预防工作

(1)开展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掌握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类别、底数及分布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360足球比分直播_365体育投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排查辐射事故隐患,开展辐射潜在事故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3.3预警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施行严格的审签制度。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预警信息由南通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黄色(Ⅲ级)预警信息经南通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南通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海安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和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预警信息发布一般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扎口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海安市政府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公布预警信息。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南通市政府批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挥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进入应急状态,协助上级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与处理

4.1.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信息报送程序:

(1)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和生态环境单位,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2)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立刻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故级别,迅速报告海安市政府和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并逐级上报。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3)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及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上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辐射事故经初步确认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海安市政府和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继续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信息报送时限:

(1)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报告。

(2)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初步确认属于较大辐射事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初步确认属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5分钟内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

4.1.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4.2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市政府都应迅速调集力量,尽快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先期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

2.前期到达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第一时间进行监测,并开展抢险救援、现场控制等工作。

3.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控制人流、物流。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及时向南通市、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4.3启动响应

接报辐射事故,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4.4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辐射事故的分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和Ⅳ级响应(一般)四级。Ⅱ级以上响应由江苏省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Ⅲ级和Ⅳ级响应由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我市主要负责配合上级机构工作。

4.5应急响应程序

(1)市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南通市辐射应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南通市辐射应急机构,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派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辐射救援和处置工作;

(5)及时向海安市政府、南通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4.6基本应急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事故信息,通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事故性质及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现场控制、人员疏散与安置、现场监测、医疗救护、专家指导、事故调查、宣传报道、善后处置等基本应急处置工作。

4.6.1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消防大队等部门配合。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控制、人员疏散与安置,必要时,应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申请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不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协调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技术、人力与装备支援;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和社会治安保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为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和洗消处置工作,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认定。

4.6.2现场处置组

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监测站等部门配合。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处置方案,确定污染范围,对事故产生的放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采取对应的处置措施,控制被污染的范围,减少污染后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市卫健委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洗消、处置等工作。

4.6.3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事发地政府配合。

市卫健委负责确定超剂量照射的人员或其他需要医疗救治的人员,并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辐射照射的人员跟踪观察;对受伤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事发地政府配合做好现场伤员救治和后续救治等工作。

4.6.4事故调查组

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部门配合。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辐射事故进行定级和调查处理、确定事故责任,对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实时报告、总结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调查事故的情况,确定是否涉及刑事、民事责任;

市卫健委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按要求上报海安市政府、南通市政府和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4.6.5宣传报道组

辐射事故信息由市委宣传部统一负责牵头,市公安局、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为参与单位。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阅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成立宣传报道组,统一负责辐射事故的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等工作,并做好媒体现场服务、采访接待和通联工作。会同市网信办按照相应级别启动网络信息传播应急机制,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和上报工作,并根据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和有害信息管控工作,微博、微信、论坛官方账号等新媒体平台进行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传统媒体采访的接待服务工作。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进行定级和调查处理,拟写新闻通稿,按照规定程序送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对网上信息的动态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查处网上谣言,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网上谣言制造者应及时依法处理。

市卫健委对事故受伤人员照射剂量进行评估,对受伤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并治疗,拟写新闻通稿,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委宣传部。

4.6.6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地区镇牵头,市卫健委、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事发地区镇对因事故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市卫健委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对可能受辐射照射的人员进行跟踪观察;为事故受害人员提供心理咨询。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理工作。

4.7应急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先期应急监测,需要配备包括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快速应急监测车、应急监测设备、个人剂量监测仪以及辐射防护用品等,并积极配合上级辐射监测机构工作。

4.7.1应急监测工作原则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应急科负责应急事件协调和决策、应急事件的信息上报;执法分局负责应急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监测站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对接在海安市的环境监测中心指导、支援和对接监测站统筹分配、调度监测资源等。

统一指挥,科学监测。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站建立结构清晰、层次分明、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监测机制,合理分配监测力量,有效反应和监控事态。

平战结合,保障有力。监测站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升应急监测技术、监测装备水平,不断完善应急监测信息化管理;加强应急监测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和应急演练,强化技术储备和后勤保障,确保迅速响应突发环境事件,有效组织应急监测工作。

4.7.2应急监测站组织结构与职责

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领导小组、应急监测工作组,各小组分工如下:

(一)应急监测领导小组

组 长:监测站分管领导

副组长:综合执法科负责人、应急科负责人、各执法分局负责人、监测站负责人

职 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决策。

应急监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测站。

(二)应急监测工作组

各工作小组组长实行主副(AB岗)制度,正常情况下,由主班(A岗)负责相关工作,遇有主班负责人外出或请假,副班(B岗)负责相关工作。

1. 现场监测组

组 长:监测站分管应急监测工作的副站长(A岗)、监测站站长(B岗)

副组长:监测站污染源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和环境监测室负责人

成 员:污染源监督管理室、环境监测室全体人员

职 责:负责应急监测现场的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事件现场调查,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应急监测工作的采样和现场监测,做好应急监测样品保存、运送,编制、审核应急监测报告、调用海安市域范围内相关环境监测自动站的监测数据等。

2. 分析实验组

组 长:监测站分管分析测试室副站长(A岗)、监测站站长(B岗)

副组长:分析测试室负责人

成 员:分析测试室全体人员

职 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实验室分析工作,统筹实验室人员和资源,保证实验室分析仪器状态,做好应急监测实验室分析样品采集载体(吸收液、滤膜等)等相关准备工作,样品的交接和保存、样品的分析和实验分析数据审核等。

3. 综合保障组

组 长:监测站分管综合技术室副站长(A岗)、未担任其他工作组组长的副站长(B岗)

副组长:综合技术室负责人

成 员:综合技术室全体人员

职 责: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相关报告信息的报送;负责各类后勤物资保障及其他事务;负责应急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提请领导小组召集专家成立临时应急监测专家组解决技术问题、参与分析研判,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等。

4.7.3应急监测程序

接到应急监测任务后,按本预案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程序,监测站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监测。

(一)应急监测响应

应急监测接警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各渠道接报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询问并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事故的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及污染特征、污染物名称、性质,大概影响范围、应急现场联络人的联系电话等,第一时间向上级和本级应急监测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同步向上级应急监测工作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表》。

监测站应急监测接警人员为监测站分管应急监测副站长或监测站站长。

(二)应急监测响应启动

应急监测接警人员根据指令通知现场监测组、分析实验组、综合保障组等各应急监测工作组组长,各应急监测工作组组长组织各小组人员到位。现场监测组接到指令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到单位,其他工作组人员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赶到指定集结地。

应急监测接警人员须持续做好信息传递和协调相关准备工作。

(三)应急监测准备

现场监测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表》和最新信息制定初步应急监测方案,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基本的应急监测装备、现场采样设备、样品采集载体和安全防护器材准备,原则上在接警后30分钟内完成人员、仪器、车辆等应急监测准备(如需配置吸收液等情形,可根据实际情况),最短时间内赶赴事件现场。可视突发环境事件情形,召集相关人员共同参加应急监测工作。

(四)应急现场调查

现场监测组到达应急监测现场后,应与应急现场指挥部门联络人取得联系,立即开展现场调查,通过现场问询、查阅资料、实地勘察等方式,全面核实掌握突发环境事件现状,补充完善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污染来源及污染物扩散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收集或绘制事件现场平面布置图等,补充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表》中相关信息。

(五)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现场人员应会同应急现场指挥部门,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并在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过程中视情况及时更新调整,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概况、监测布点及距事发地距离、监测断面(点位)经纬度及示意图、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报送要求、人员分工及联系方式、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报应急监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六)现场采样与监测

现场监测组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及相关的标准、方法、规范等,使用所需的仪器设备、采样器具、防护装备等开展现场采样与监测工作,根据监测需要,必要时应向应急监测领导小组成员报告请求后方支援的具体内容。分析实验组立即组织样品分析准备工作,收到样品后最短时间内完成样品分析;综合保障组完成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七)应急监测报告

现场监测组报告编制人员与采样和现场监测、样品分析同步进行应急监测报告编制资料的收集,等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审核报出后,形成应急监测报告,报应急监测领导小组等,综合保障组根据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

(八)应急监测终止

当应急现场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或批准应急监测终止建议时,方可终止应急监测。

(九)应急监测总结

应急监测终止后,应急监测工作现场监测组应及时编制《应急监测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含事件基本情况、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和不足、相关报告附件等四部分内容。

(十)其他

1.在启动应急监测工作期间,各相关科室、监测站、执法分局以应急监测工作为主,服从应急监测的需要,优先开展应急监测相关的工作。

2.充分发挥社会化检测机构在应急监测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应急监测能力。监测站在应急监测能力、监测队伍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应急监测领导小组同意后,采取监测站为主,社会化检测机构辅助的应急监测模式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3.在发生跨境污染事故或重特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中,除按程序启动本应急监测预案外,由上一级应急监测领导组统筹、组织、协调应急监测工作。江苏省南通环境监测中心、南通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及县(区、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合作开展应急监测。

4.7.4应急监测技术参考

(一)监测方案

1.监测方案应依据调查结果制定,经应急监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监测方案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现场地理位置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分析方法、评价标准以及质量保证等内容。

3.监测方案实施过程中,可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和污染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二)点位布设

1. 采样断面(点)的设置一般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可能受影响的环境区域为主,同时应注重人群和生活环境、事件发生地周围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环境敏感点,重点关注对饮用水水源地、人群活动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影响,合理设置监测断面(点),判断污染团(带)位置、反映污染变化趋势、了解应急处置效果。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动态及时更新调整布设点位。

2. 对被突发环境事件所污染的地表水、大气、土壤和地下水应设置对照断面(点)和控制断面(点),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还应设置削减断面(点),布点要确保能够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信息,同时应考虑采样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3. 对突发环境事件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的应急监测,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布设采样断面(点)。

4. 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采样断面(点)的布设可参照HJ/T 91、HJ 91.1、HJ 164、 HJ 493、HJ 494、HJ 193、HJ 194、HJ/T 55、HJ/T 166 和HJ/T 20 等标准执行。

(三)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应为现场调查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同时应考虑该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过程中可根据现场污染状况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监测项目。

优先选择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因子作为监测项目,根据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环境污染状况确认在环境中积累较多、对环境危害较大、影响范围广、毒性较强的污染物,或者为污染事件对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定项目,并根据污染物性质(自然性、扩散性或活性、毒性、可持续性、生物可降解性或积累性、潜在毒性)及污染趋势,按可行性原则(尽量有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进行确定。

(四)监测频次

1. 监测频次按照HJ/T 55、HJ/T 91、HJ/T 91.1、HJ/T 164、HJ/T 166、HJ 194、HJ 589和HJ 664等相关监测频次执行。

2. 监测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件刚发生时,监测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变化规律后,可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现场具体污染状况,力求以最合理的监测频次取得具有足够时空代表性的监测结果,做到既有代表性,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又切实可行。

(五)监测方法

1. 应急监测方法按照《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方法选用指南》等相关监测方法执行。

2. 应急监测方法的选择以支撑环境应急处置需求为目标,根据监测能力、现场条件、方法优缺点等选择适宜的监测方法,保障监测效率和数据质量。

3. 在满足环境应急处置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国家、行业标准或行业认可的监测方法,同一应急阶段尽量统一监测方法。

4. 样品不易保存或处于污染追踪阶段时,优先选用现场快速测定方法。采用现场快速测定方法测定的结果应在监测报告中注明。对于现场快速测定方法,除了自校准或标准样品测定外,亦可采用与不同原理的其他方法进行对比确认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

5. 可利用相关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作为补充监测手段。

(六)现场采样

1. 应急监测现场的样品采集应参照HJ/T 91、HJ 91.1、HJ 164、HJ 493、HJ 494、HJ 193、HJ 194、HJ/T 55、HJ/T 166和HJ/T 20等相关采样规定执行。

2. 对影响事件处置判断的重要监测项目,应采集现场平行样,同时进行现场快速测定和实验室分析,且采样量应满足留样要求。

(七)现场监测

1. 凡必须现场测定的监测项目,应进行现场测定。

2. 现场应急监测仪器可参考相关应急监测方法,宜以便携式、直读式、多参数的监测仪器为主,要求能快速定性、半定量的监测结果,对污染物快速鉴别、筛查及监测。

3. 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应按照相应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干扰。测定时至少连续平行测定两次。必要时送回实验室对现场测定结果进行确认、鉴定。

4. 现场测定产生的实验废液、固体废物等应妥善处置。

(八)样品管理

对于样品的管理应按照HJ 589中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样品在传递过程中处于受控状态。

(九)实验室分析

1. 样品到达实验室后应及时按照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实验室分析,在实验室分析过程中应保持样品标识的唯一性。

2. 在实验室分析过程中做好相应原始记录,遇特殊情况和有必要说明的问题,应进行备注。

(十)信息记录

1. 现场监测记录应信息完整、记录及时。

2. 采样及样品交接应做好监测断面(点位)位置信息及气象水文参数等信息的记录。

3. 分析测试应做好分析方法、分析日期、仪器型号及编号等信息的记录。

4. 采样与分析测试的原始记录应保证全过程留痕的要求。

(十一)应急监测报告

1. 应急监测报告的编制、报送要求参照HJ 589及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报告编制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

2. 根据现场监测结果,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并上报应急监测报告和应急监测总结报告。应急监测报告(含快报、专报等)原则上应在分析测试完成后1小时后报出,在应急监测终止后编制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 应急监测报告应根据监测结果评价事件周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分析污染变化趋势等相关信息。

4. 污染物评价标准优先选取地方和国家现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暂无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参考国内外及国际组织的相关评价标准或要求,并在方案和报告中注明。

5. 监测报告是应急决策的重要支撑,应急监测结果、应急监测报告经三级审核签字后报送。

6. 应急监测工作结束后,应编写应急监测总结报告,主要包含事件基本情况、应急监测工作情况、经验和不足、报告附件4个部分的内容。

(十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 应急监测的质量保证与数据处理应按照HJ 589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 现场质量控制措施应重点关注监测点位、监测项目、样品采集的代表性,分析方法选用的合理性,现场监测分析的规范性。

3. 现场快速分析方法应采用同一分析方法对样品进行多次测试比对,或选用不同原理的分析方法比对测试等作为应急现场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4. 应急监测时应注意监测数据的可比性检验,检验检查内容包括仪器、方法、环境条件是否一致,浓度单位是否相同等。

5. 实验室分析人员应熟练掌握实验室相关分析仪器的操作使用和质量控制措施。

6. 实验室分析仪器应在检定周期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7. 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可参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十三)应急监测终止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监测终止建议:

1. 对于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最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全部监测点位的特征污染物48h连续监测结果均达到评价标准或要求。

2. 对于水突发环境事件,最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全部监测点位的特征污染物48h连续监测结果均恢复到本底值或背景点位水平。

3.对于其他突发环境事件,最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全部监测断面(点位)特征污染物的连续3次以上监测结果均恢复到本底值或背景点位水平。

4. 应急专家组认为可以终止的情形。

(十四)安全防护

1. 进入环境应急区域的应急监测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护,至少2人同行。

2. 环境应急监测主要是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受影响环境中的污染物及其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的监测。非必要或未经现场最高应急指挥批准确认,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急人员严禁进入警戒区域(进入警戒区确认安全并批准后)。经按程序批准后确有必要进入的,应急监测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按应急安全等规定穿戴防护服、防毒面具、安全报警装置等防护器材。

3. 对进入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应采取防水防护措施;非防爆的环境监测仪器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场所;现场临时搭建的应急指挥监测场所应与事件现场保持安全距离。

(十五)保密及材料存档

应急监测报告及相关材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和归档,不得随意向外界发布监测信息。应急监测的现场记录、录像、照片等资料应与应急监测报告一同存档。

4.7.5应急监测保障措施

应急监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围绕预案做好应急监测日常准备工作,定期开展培训演练,明确人员分工,熟悉工作程序。

(一)演练和培训

应急监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和培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应急监测全部程序、全部过程的技术演练和培训。

2. 针对应急响应、快速集结、仪器设备操作、现场采样测试、野外生活保障等重点环节的专项演练。

3. 针对应急监测预案、应急采样及监测技术、质量保证、方案和报告编制、安全防护等重点环节的专项培训。

(二)人员储备

1. 应急监测工作组人员应熟悉本小组的应急监测工作职责。

2. 技术人员应掌握应急监测相关专业技能。

(三)技术储备

应急监测工作组应做好技术储备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应急法律、法规、制度储备。

2. 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应急监测分析方法储备;对储备的非标准应急监测分析方法,以及检测试纸、检测管等现场快速测定方法,日常应做好方法适用性、准确性比对确认。

(四)物资储备

应急监测物资储备主要包括监测仪器设备、耗材及通讯、防护、电力和野外生活作业等物资的储备与保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适合现场测试的快速、便携、车载式监测仪器设备。

2. 满足应急监测需要的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3. 保障应急监测人员现场安全的防护装备。

4. 保证在特殊环境下开展应急工作的照明、雨具等辅助设备。

5. 各类应急监测设备及物资应建立应急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和台账、标识清晰、分类摆放。

(五)设备维护

1. 基本维护。各地应急监测仪器需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校准、维护、保养,实行规范化管理。

2. 仪器校准。便携式监测仪器使用非标方法不能进行计量检定时,应定期进行仪器校准,包括一般性检查(外观、电路、气路)、检出限、标准曲线校准、准确度和精密度检查等。

3. 维护保养。各类检测管、试剂、耗材应定期更新,仪器定期开机、充电,更换电池、干燥剂等。做好应急仪器设备关键部位的保养,各类现场便携式监测仪器应定期检查探头、清洗管路。

4.7.6现有辐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差距

目前海安辐射应急物资的储备种类和数量不足,由于长期未发生辐射事故,因此部分监测设备未及时更新,存在辐射应急救援队伍经验不足等问题。

4.8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4.8.1事故通报

(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情况。

(2)非事发地辐射事故主管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通报后,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8.2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牵头拟写新闻稿,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阅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9扩大应急

当应急响应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态势时,应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可以向国家、省、南通市救援体系寻求外部支援。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海安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南通市或者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立即上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由南通市直接指挥。

4.10应急响应终止

4.10.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无续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4.10.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南通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

5后期处置

5.1后续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市公安局协助上级公安机关作阶段性报告,并提交给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并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积极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进行事故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4)市卫健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可能受辐射照射人员进行跟踪观察;对事故受害人员及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5)市政府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 总结评价

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在上级部门指导下,指导本级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需要,生态环境局在现有的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应急工作经费。

6.2装备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6.3安全保障

6.3.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按照辐射防护原则进行,无防护措施不入,无清洗消毒不出,并密切关注和严格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的个人受照剂量。

6.3.2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对于受到或疑似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应迅速送往专业的或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

(4)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必要时,协助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6.4通信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的联络畅通。

6.5技术保障

建立相应辐射事故预警系统,依托南通市专家组,逐步组建本市专家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后至事故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

6.6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7宣传、培训与演习

6.7.1宣传

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6.7.2培训

加强应急专业人员的日常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6.7.3演习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综合性应急演练,每三年至少一次桌面推演,一次实战演练,演练内容包括演练模拟场景和演练应急措施。各主要成员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组织本系统内部专业性应急演练,每三年至少一次桌面推演,演练内容包括演练模拟场景和演练应急措施。通过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以上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习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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