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明峰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PCTKL5R):
你公司生产木线条,未建立粉尘清理制度,生产车间西北角地面及推台锯设备上粉尘堆积严重,未及时清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你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安)应急罚〔2023〕311号),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捌佰伍拾柒元(¥42857.00)。因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决定,现我局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安)应急罚〔2023〕311号),依法催告你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捌佰伍拾柒元(¥42857.00),并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捌佰伍拾柒元(¥42857.00),合计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柒佰壹拾肆元(¥85714.00)。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苏通安)应急执行催告〔2023〕311号)。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政府大楼1629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海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